为推进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我厅草拟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在2025年1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处1217室,邮编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hnnyzl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谭超良,65316665。
附件: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下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范围:
(一)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主体,以及打造企业品牌的生产主体;
(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其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纳入监管的种植、养殖大户;
(三)在所辖区域内从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和营销经纪人。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投入品采购记录、农事操作记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等。
(二)政府监管信息。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
(三)行业认可信息。包括取得的国际、国内通用的认证或登记信息;在国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到的表彰、评审中获得荣誉等。
(四)社会监督信息。包括社会公众的投诉信息、所售农产品的消费者评价信息等。
(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失信行为记录等国家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息等。
第六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指导、协调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在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中实现信用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监管职责,负责在“智慧监管系统”中核实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信用信息归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督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由“智慧监管系统”自动化采集获取,社会监督信息、公用信用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获取。
第三章 信用评级评价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评价指标,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100分动态记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80分至89分为B级,70分至79分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不含70分)。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应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为基础,通过“智慧监管系统”采集、审核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分值由“智慧监管系统”自动生成。
(一)信用档案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微信小程序备案后自动创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备案信息基础上补充完善其他必要信息,如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系统进行更正。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产生后,根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系统评价,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生成相应的信用动态评价结果。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登录“智慧监管系统”微信小程序查询信用评价结果,“智慧监管系统”定期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微信小程序或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资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海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守信主体及失信主体的认定条件,并适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被认定为A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的,优先通过质量安全“白名单”认定。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被认定为B级及以下的,限制申请质量安全“白名单”,已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的,自动移出“白名单”。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被认定为D级的,自动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照《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中一级指标“公共信用信息”的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3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余指标的信息有效期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信用修复,是指《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中一级指标“公共信用信息”的不良信息修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信用修复为自然修复,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届满后,相关主体提出修复申请,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整改材料无误,原有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有效期满之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相关不良信息由“智慧监管系统”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不再参与信用评价,视为自然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施行。
附件: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有效期 |
数据确认方式 |
主体基础信息 (24) |
基本信息 |
1 |
基础信息。应包含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个人身份证)、生产地址(或注册地址)、主体类别、法人代表(生产者)、联系方式、地理坐标、种养类型、种养总规模。 |
每缺填1项,减0.1分;填写不真实发现1项,减0.5分。 |
实时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1 |
产品信息应有:产品种类、产品种养规模。 |
产品种类信息不齐全减0.1分;产品种养规模信息不齐全减0.1分;发现信息不真实减0.1分。 |
实时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1 |
产地信息应有:产地地址、产地面积、产地作物、作物规模。 |
产地信息不齐全减0.1分;发现信息不真实减0.1分。 |
实时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1 |
建立岗位责任分工、质量安全承诺、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信息记录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追溯码)管理、不合格产品处置、无害化处理制度。 |
每缺填1项,减0.1分;填写不真实发现1项,减0.5分。 |
6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投入品采购记录 |
3 |
投入品采购记录应包含采购日期、采购数量、投入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联系方式、质量证明文件等。 |
记录每缺1项,减0.1分;发现投入品采购记录虚假上报,减3分。 |
12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2 |
投入品采购记录保存时间。 |
投入品采购记录保存2年及以上,得2分;投入品采购记录保存1年-2年,得1分;投入品采购记录小于1年,得0.5分;无投入品采购记录,0分。
|
24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农事操作记录 |
5 |
农事操作记录应包括:投入品使用记录、日常管理(田间操作)记录、产品采收或出栏或捕捞记录、产品销售记录。 |
记录每缺1项,减1分;发现农事操作记录虚假上报,减5分。 |
12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2 |
投入品采购记录保存时间。 |
农事操作记录保存2年及以上,得2分;投入品采购记录保存1年-2年,得1分;投入品采购记录小于1年,得0.5分;无投入品采购记录,0分。 |
24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记录 |
5 |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数量。 |
承诺达标合格证每生成一条记录得0.2分,最高得5分. |
12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3 |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频率。 |
每天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得3分;每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得2分;每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得1分。 |
12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政府监管信息 (30) |
日常巡查 |
10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
每有一条合格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增加1分,最多加10分;每有一条不合格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扣2分;每修复/整改一条不合格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加1分。 |
12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检验检测 |
20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情况 |
每有一条检测合格记录的得2分,最多加20分;有一项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记录的扣4分;有一项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的得0分; |
12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行业认可信息 (20) |
产品认证 |
15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情况。 |
有效期内的有机食品证书每增加1个加3分;绿色食品证书每增加1个加2分;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每增加一个加5分。 |
证书有效期内 |
国家绿色优质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 |
质量认证 |
2 |
质量认证包括HACCP认证、GLOBALGAP认证、ISO 22000认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等。 |
每有一个质量认证的,得0.5分,最多2分。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荣誉证书 |
3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荣誉证书获取情况。 |
每有一个荣誉证书,得0.5分,最多得3分。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社会监督信息 (10) |
问题投诉 |
5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投诉举报情况。 |
未被举报或投诉或媒体曝光得5分;被举报或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属实为0分。 |
36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客户评价 |
5 |
通过消费者或交易主体扫描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码获取的评价结果。 |
每有一条好评记录,加1分,最多加5分;每有一条差评记录,扣2分,最多扣5分。 |
36个月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
公共信用信息 (16) |
行政处罚记录 |
8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 |
每有一条被行政、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记录的,扣除5分;每合法合规修复一条处罚记录,增加3分。 |
36个月 |
海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严重失信记录 |
8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情况。 |
被列入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扣除8分;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被移出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增加6分。 |
36个月 |
海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
否决项 |
严重违规记录 |
- |
(1)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销售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3)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4)其他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评级直接纳入D级管理。 |
实时 |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